「吉律,我昨天收到一封信,叫我去做證,會不會很可怕?我要做什麼?我一定要去嗎?」
作證可能會給你帶來一些麻煩:你要喬開已經排好的事情、日程,只為了一件與你不一定相干的事;你要接受別人的詢問,也許態度還不會很好;最討厭的就是:你得跑一趟法院。除了律師誰想上(ㄓㄨㄢˋ)法(ㄑㄧㄢˊ)院(ㄑㄧㄢˊ)啊,觸霉頭。
但依照法律,作證是每個人民的義務,不管在刑事訴訟或是民事訴訟,只要被傳喚通知,原則上就是得盡量配合。
如果你沒有正當理由而拒絕配合法院、地檢的傳喚通知,是會被裁處3萬元以下罰鍰的,按次計費,更可能直接被強制拘提到場,日期都還有機會喬,但千萬不要一個生氣怒不去作證。
作證的過程其實並不複雜,你只是到場回答特定問題,不過你可能要特別注意兩件事:
第一,具結。
具結,就是在問你話之前叫你擔保自己講的話都是真的,沒有隱瞞、作假,就是你看電影裡證人要手放聖經唸一段話的那樣,不過在我國是會把這些話都寫在一張紙上,然後要你簽名以代表你擔保不作假。
在你具結前想怎麼樣講、怎麼不講都可以,不過,一旦具結了還說任何假話,日後被發現了,就會受到刑法偽證罪的處罰,這點一定要注意。
如果你有想擬個草稿,或是想/不想講什麼,最好在具結前就想清楚,以免具結後又證詞前後反覆,就很有可能被論處偽證罪。
第二,是拒絕證言的權利。
傳喚到場是一定要到,不過在刑民事訴訟中,如果你是兩造當事人的配偶、近親,依法有拒絕證言的權利,理由是法律也不希望作證的過程破壞了當事人的倫常關係。
假如你害怕你的證言會讓自己或是近親受到刑事追訴處罰(也就是你大概知道誰誰誰有犯罪),依法也有拒絕證言權,這部分是考量不自證己罪,以及近親會想要互相保護、包庇的倫常,不讓法律過度壓迫個人。
另外,在民事訴訟中,如果你身負一定的保密義務,也是有可能拒絕證言的,法律雖然讓你有作證義務,但也不希望你作一個證而毀了你自己的工作。
不過,拒絕證言權,也不是讓你能夠上證人席就拉起拉鍊什麼都不說。
你得表明拒絕的原因與事實,讓法官相信你有合法的拒絕權;而且,拒絕證言只是讓你對個別問題能夠選擇不回答,而不是說所有問題都拒絕!
一般來說,你收到傳票、通知書就到場跟隨指引回答即可,如果路程費時遙遠,也可以請求旅費。
不過,如果你覺得有什麼真的真的不想說、不能說,覺得作證很有疑慮,建議你及早尋求律師溝通,不然具結後記明筆錄,就什麼都回不去了。